阳光保险推出车险理赔新模式
阳光保险推出车险理赔新模式 时间:2025-04-05 14:13:21
人大常委会接到涉诉信访的案件后,按照程序将案件交办、转办。
法律有时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的前提是政治系统自身能够遵守法律系统的严格规范,以法律公正之名行政治权谋之实只会制造成王败寇的权力斗争,将法律当成可任意扭曲的政治工具而不是自我生成的规范系统的当权者,一旦某一天失势,也会被其政治对手以残酷的政治手段对待,而不是以理性的法律手段对待,由于政治权力对法律的藐视,所有人都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包括当权者自己。法律界对这种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现象自然是无法自圆其说。
[18]参见庄礼伟:《民进党时期的政治生态—以核四事件为分析个案》,《东南亚研究》2001年第6期,第41-44页。但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政治在要求法律对社会经济和私法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却面临法律系统对政治行为普遍化实施的合法性要求。这方面的争议最典型地体现在关于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的争论中,如卢埃林尽管基于其现实主义法学派的立场,将法律界定为法官所做之事,似乎存在很多任意性的政治因素,但他又通过对美国上诉审的考察证明普通法存在很多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能保障法律预期的稳定化,各种司法实践如法律教义、法官正义感、司法技巧、法律教育等等决定了法律的可估性。在缺乏制度有效约束的情况下,政治决定可能变得非常恣意和情绪化。不管发言的是法学家,还是宪法法院之类的司法机构,政治系统都无法忽视对这一来自法律系统的批评,因为这样会使政治权力破坏自身所建立的合法性基础。
江必新:《司法与政治关系的反思与重构》,《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35-39页。在法律系统中,只有刑事规范才得到国家主动的强制执行,而经验研究也表明,法律规范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个人的稳定期待,也即认为大多数人和自己一样都在平等遵守法律,以及相信政府具有有效打击搭便车者的执法能力[10]。而且选择某些事情倾向于在一种理论真空中进行。
让我们捂紧盖子否则我们将被现实所痛击。当像霍姆斯、弗兰克和卢埃林这样一些现实主义者打开潘多拉盒子的时候,他们似乎将几乎难以计数的可能的探究方法释放出来了。它关注整个法律过程中的一个点。假如我们提出一个更为温和的提议——比方说,对法律中事实的系统研究在本科法学教育中应该拥有一个重要的但并非压倒一切的位置,那么至少有几个理性的异议值得作一回应。
他采取了顾左右而言他(Irrelevant Rebuttal)的策略,抓住对学位名称的反对意见并作出重大让步:它并不一定是个学士学位,他说,有美国这么好一个先例将大学生法律学位称作博士学位。他们为课程安排提交了一份详细的计划,这份计划不仅包含了广泛的选择而且增加了一项建议即学位的时间应该增加至五年。
人们可以选择或者回避或者直面真相。首先,清楚思考和一般知识的一些方面需要发展到一个特别高的标准。类似的主张可以为了EPF的分析性层面而做出,但技能和技巧则并不相同。从这些过去经验中所能学到的一个教训就是期望在一两门课程范围内能够令人满意地掌握即便是EPF所包含的一切东西的基础也是不明智的。
这些所谓的目击证人实验无疑生动地讲授了简单的一堂课,但即便在筹备它们的方法上,知识也并未基于实验而得以积累。[16]当青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完成编撰边沁的巨著《司法证据原理》这项壮举之后,他很快便遭受了众所周知的打击并且用沃兹沃斯的诗来取代边沁冷酷的知识图钉。[30]几年之前,我曾提出说法学教育已经受到两种对比鲜明的法律人形象的强烈影响:一方面,伯利克利、立法者、开明的决策者、睿智的法官的崇高形象。当然,概括是困难的,因为无论是项目还是对于某一项目中的学生个人体验即便到现在都是具有很大变化的,而且近些年来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
他不仅研究过《法律教育杂志》,还研究过科恩福德(Cornford)的《学院现形记》(Microcosmographia Academica)*,这本书——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是我们对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特别补充。因为它读起来就像西西弗斯的故事,他被判永远将一块巨石滚上山,而在它到达顶端之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滚下来。
第三,尽管威格莫尔的教育目标是价值无涉的职业性教育,但从这样一种学习中所能学到的主要课程将满足大部分自由主义教育家的标准。[37]为了使问题得以掌控,我不得不拟定了一套人为限定规则,比如说,重要清单包括的命题应不少于250个不多于500个,而且(在接受一个扩展至37步的图式后)图式不应该超过10步长。
但从教育学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基因——案例研究——的相当密切相关的种类。第一,它代表着对司法证明难题的一种分析性、非数学性进路的一个最为具体也最为发达的版本。[40]最后一点需要强调一下:因为威格莫尔的科学为探索那些他自己未曾探索过的广泛理论问题提供了一个尽可能好的起点,这些问题如法庭情境下概率推理的性质,有关不同证据项分量的判断如何结合在一起,整体论对原子论进路,在法庭中事实如何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因此,说在一个宏大的法律学术概念下没有足够的文献来支撑EPF研究的重大扩展是不正确的。文献就在那里,但尚未被开发。[56]比如说,在初审记录中人的因素被更清晰地展现出来。
它被限制在私人律师基本的事实技巧并且忽略了其同事杰罗米•迈克尔所勾勒出来的几乎所有宏观或理论维度。从边沁伟大的《司法证据原理》到威格摩尔非同一般地富有趣味性和教益性的《司法证明科学》。
第三,魏因斯坦所写的是有关1954年的哥伦比亚,它在某些方面已经属于例外的处境良好的了。[1]由于我们的主题受制于这样一个两难境地:在一般教育中,还没有报道的例子说某一实验以失败而告终。
[46]这在哥伦比亚由杰罗米•迈克尔更为理论化的进路所补充,这种进路,唉,在后来已经很大程度上被遗忘了。它们都未被制度化,也未开展积累经验的课程。
而且,边沁的证据理论被包容在一个裁判理论之中,该裁判理论反过来在作为其一般法律理论之一部分的《宪法典》中具有一席之地。[13]不过,当人们凝视这段特殊历史的时候,有时会怀疑它是否已成为附上奇特诅咒的一个主题。就像所有的教育实验一样,这些尝试也几乎毫无例外地被作为成功者而加以报道。这一样式或许可以以喜剧性的证人实验为象征。
也许我太快地将上帝将会震怒这种理念抛诸脑后。[60]卡尔•卢埃林——已经有理由指出——在其晚年退回到了《统一商法典》的相对安全的基础以及上诉法院的研究。
建议很快便纷至沓来:法律与社会科学,诊所项目。在他不再担任院长之后,它便被移到暑假项目里了。
[11]在对为解决这一难题所做的具体努力进行考察之前,我们至少可以暂时性地指出这一主题的潜在范围。第一种观点——在教授学生处理事实的基础方面已经做得足够多了——是由杰克•B•魏因斯坦(Jack B.Weinstein)在评论由杰罗米•弗兰克和马克斯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时中肯提出的。
接下来,以这些具体研究为基础的一般性著作的出版。学生将不会觉得它是有趣的或者容易学的。没有建立一个或多个新核心。为了这一目标,威格莫尔发展出一套特殊的方法,该方法被设计——用他自己的话说——来使我们进入意识并且用语言表述一个证据总量之所以确实或者应该使我们相信一个既定的结论以及当这一总量的某一部分有所不同时我们的结论之所以将会或者应该会不同或者相同的原因。
[45]其主要工具是案例教学法,魏因斯坦声称,案例教学法被独特地被考虑和设计用于为理解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和事实的巧妙处理奠定一个基础。因此,证据研究也就自然而然地被等同于有关法律问题的推理了。
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大体上是假定的。对于太轻松或没必要观点,我的回答是这也仅仅是部分正确的,但是EPF的一些重要方面——就传统法学教育的这些方面而言可以得出同样的主张——则被认为既具有实践重要性也具有智识需求。
[36]这种方法的基础是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阿尔弗雷德?西季威克(Alfred Sidgwick)和斯坦利?杰文斯(Stanley Jevons)所阐述的归纳逻辑。让我们将这些观点分别称之为:我们已经做了,太轻松和太困难观点。